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黃家樞 被告 鍾偉倫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4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偉倫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黃家樞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就被告鍾偉倫部分)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共同被告 蕭竣彥 部分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