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
丙○○子○○庚○○寅○○戊○○辛○○壬○○癸○○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之8反訴被告乙○○
己○○被告即反訴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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