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家 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