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交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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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交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交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2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秋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記載「黃秋貞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被告所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照片3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行車安全,過失肇事致使被害人受有傷害,又未停車救護逕行駕車逃逸離去,犯罪情節非輕,然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亦已撤回告訴,有苗栗縣頭份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暨檢察官具體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表示願受上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院依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對本判決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28號被告黃秋貞女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秋貞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晚上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高速沿苗栗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苗栗縣○○鎮○○路與中華路口近中港溪橋時,竟搶越黃燈,且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左方適有 鄧羽晴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駛至,因而發生碰撞,致鄧羽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臉部、右手肘、左手、雙膝、右足、踝部多處擦挫傷、上頷骨骨折、右肩挫傷等傷害,詎黃秋貞於肇事後竟未停車查看,隨即駕車逃逸。嗣經路人 林為鴻 緊追在後並記下車牌號碼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鄧羽晴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黃秋貞於警詢、偵訊│被告坦承有聽到砰一聲,且│││時之供述│繼續開之事實,然矢口否認││││知悉與他人發生擦撞且肇事││││逃逸云云,惟與行車紀錄器││││之影像、聲音不符,不足採││││信之事實。│├──┼───────────┼────────────┤│㈡│證人鄧羽晴於警詢、偵訊│佐證全部犯罪事實。│││時之證述││├──┼───────────┼────────────┤│㈢│證人林為鴻於警詢時之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述││├──┼───────────┼────────────┤│㈣│被告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1.佐證被告高速行駛,搶越│││-U2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黃燈,未注意車前狀況因│││錄器錄影光碟│而肇事之事實。││││2.佐證被告知悉與他人發生││││擦撞肇事並逃逸之事實。│├──┼───────────┼────────────┤│㈤│本署勘驗筆錄│佐證被告知悉與他人發生擦││││撞肇事並逃逸之事實。│├──┼───────────┼────────────┤│㈥│重光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1.佐證鄧羽晴因車禍受傷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實。│││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2.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調查報告表、車籍查詢資││││料。││└──┴───────────┴────────────┘
二、核被告黃秋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檢察官姜永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巧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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