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註冊證上所示圖樣之仿冒商品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被告甲○○意圖販賣仿冒商品而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至扣案仿冒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註冊證上所示圖樣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仿冒商標註冊證上所示圖樣│仿冒商品名稱│件數│├────────────┼──────┼─────┤│LEVI’S│上衣│ 陸拾伍 件││(圖形如九十六年度核退││││字第一八六號卷第七、九││││十一頁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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