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7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肆拾玖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伍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其中貳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4) 陸拾 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其中陸拾 陸萬零 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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