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洪慶國 被告 李淑芹
李淑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