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輝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柒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10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輝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8月7日止累計39,414元未給付,其中37,101元為消費款、1,813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