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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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7號原告 郭耀輝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告 林五爵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馬偉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事件,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確認界址事件已於113年11月4日判決確定,此有上開事件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足認該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