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凱 被告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澤
陳嬌香 林紅綢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建號214之1、214之2、214之3,權利範圍:均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自103年10月11日起至上開不動產點交之日,按日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72,000元。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40,0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