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己○○○
上列原告己○○○與被告戊○○、丙○○、丁○○、甲○○及乙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
,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