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431號聲請人 陳鳳春
邱國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鳳春、邱國隆分別係被繼承人 邱顯利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配偶及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