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姚書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