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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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新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蘭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附之不動產附表,就建物之地號部分,核與建物登記簿謄本不符,請查明更正之。
㈡請補繳相對人陳蘭及債務人 羅淑麗 之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