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如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如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如 石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5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文如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審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末述2案件(共3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於98年8月6日入監經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08493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93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