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青山 、 劉福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福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