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聲請人 新景富
黃鉦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黃鉦淯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聲請人 新景富
黃鉦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黃鉦淯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