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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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5號
聲請人 姚美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富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富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3月15日,抑或是114年1月15日?(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參酌聲請狀附表「到期年月日」一欄為114年1月15日,惟查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一欄又稱利息起算日為114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