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癸○、乙○○、己○○、戊○○、丁○○、壬○○、丙○○、庚○○、辛○○等玖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法院查明本件債務人 洪敏賢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倘上開債務人洪敏賢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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