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聲請人 陳坤
樓之6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280,12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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