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董明田 被告 林妤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詢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陳報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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