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明哲於民國102年5月1日9時37分許,因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經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並查扣上開機車移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埔里分隊位於南投縣○○鎮○○路○○○號拖吊場內保管。詎被告未經獲准取回機車,竟於
102年5月1日上開機車經查扣移置保管後至103年4月30日間之某不詳日期時間,擅自至上開保管場內,持自備之鑰匙發動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上開機車後,將機車騎走隱匿。嗣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於103年12月2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29日投檢 邦義 103偵2606字第2436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
3號卷第1頁)。本案被告劉明哲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5年10月22日死亡之事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10月3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500467531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調查筆錄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各
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8號卷第1頁、第
3頁至第5頁、第8頁),應堪認定屬實。 爰依 上揭規定,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