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投簡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ORNELIORONIEBOYEVANGELISTA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ORNELIORONIEBOYEVANGELISTA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於105年12月間某日」、「逾105年10月25日」應分別更正為「於104年12月間某日」、「於105年10月25日」;證據部分應補充「外人入出境資料列表、內政部移民署中外人入出境主檔資料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CORNELIORONIEBOYEVANGELISTA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被告於上開犯行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於
105年10月25日主動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自首,有該隊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稽,且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坦承犯行,並自願接受法院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求入境臺灣工作,以坐船方式偷渡入境,有害
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及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惟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非法入境我國之期間非長,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係菲律賓國籍之外國人,以上開方式未經許可入境,並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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