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50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鄉○○路○段○○○巷○號,有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