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陸伍陸公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被告 陳明祥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9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98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0.869公克,取樣0.0034公克,餘重
0.8656公克)、9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355公克,取樣0.002公克,餘重0.3530公克),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983839號、99年6月3日航藥鑑字第0993569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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