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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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94號聲請人 陳淑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葉春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葉春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全國版)後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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