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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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薛羽芳 即 薛日昭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頁)。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亦無壽險投保記錄(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從而,堪認債務人之財產確屬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