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7號原告 連雪娥
謝王雪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複代理人 王曼瑜 律師
羅翠慧 律師被告 彭德昌 (即 謝國曾 之遺產管理人)
林勝宏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
8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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