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捷元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志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