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乙OO(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宣告乙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對乙OO為監護宣告,並須選定聲請人為乙OO之監護人,然乙OO於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即112年9月21日死亡,有乙OO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院於112年9月6日對乙OO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自有不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之,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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