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因對被告甲○○有新臺幣4,930,000元之債權,聲請就被告甲○○於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原告認其聲明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甲○○對於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98年8月6日98年度司執字第25033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之薪資債權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債權均受償之利益。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