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4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 吳惠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7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600元,有本院之
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4,18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