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吳源章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被告 張杰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06號(由112年度交易字第1709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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