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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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乙○○應於家事聲請狀末簽章。
三、被收養人乙○○之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收養人乙○○之生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五、收養人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六、收養人甲○○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收養調查表。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