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39號聲請人 吳欣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雅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260萬元與本票8紙金額加總220萬元不一,請釋明之。
二、請確認本票票號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2月5日或108年12月10日?票號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2月25日或108年12月30日?(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一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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