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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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梅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載有江梅瑛姓名之催收帳務資料查詢表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