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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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99號上訴人 王英吉 上訴人 王春女 上訴人 王淑如 上訴人 王亮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陳宗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梁婷宣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春上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視同上訴人 莊孟春 視同上訴人 莊景雄 訴訟代理人 莊家銓 被上訴人 簡邱敏子 (即 簡金雄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簡樹德 (即簡金雄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簡佩芳 (即簡金雄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