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添財

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添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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