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告 屠勝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隆隆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6,107元(含工資差額5,175元、勞工退休金5,372元、資遣費3,695元、謀職期間工資1萬1,86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另原告在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之記載與其所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雇主名稱不同,如有記載錯誤情形,應更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