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1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4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5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號裁定減刑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故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無庸再為減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