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所列編號2、3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編號1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3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