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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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張萬居
張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