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603號聲請人 吳宏飛 上列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瑞宸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釋明並提出其與被繼承人吳瑞宸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件。
二、陳報被繼承人吳瑞宸尚存之全部遺產為何?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