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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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宗彩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