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9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39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668號債 權 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