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債權人 沈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玉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華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
上除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張玉華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