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喬榆 指定送達代收人 林沛泠 被告 何坤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