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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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郭美君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可參。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0年2月3日送達異議人之現戶籍地址及債權人陳報之地址,是其異議期間20日,應於110年3月2日24時屆滿,此有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於110年3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此有支付命令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