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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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簡甲○○出具現金3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住所,通知被告於97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由與被告同居即被告之母甲○○收受;復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居所,通知被告於97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前開傳票因未獲被告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
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同年1月1日14時寄存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以為送達。聲請人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住所,通知具保人於97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前開傳票於96年9月11日下午1時50分由與具保人甲○○親自收受。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前於97年1月1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通緝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且經通緝,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