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 棋勝 創意經典因與債務人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棋勝創意經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之新台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依台端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新台幣150,00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及其計算方式?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

更多裁判書